内蒙古种子协会章程(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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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种子协会章程(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)
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民政厅备案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务、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。
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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